跑得快微信群 http://www.ythshs.net 原标题:法院披露“豫章书院”案细节,多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江西法院微信公号消息,2020年7月7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陈某非法拘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公然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吴某豹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任某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屈某宽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陈某免予刑事处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16日,吴某豹、任某强等人配合出资,经报批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开办“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诲专修学校”(简称“豫章书院”)。该校于2014年1月7日经批准增挂“青山湖区阳光学校”校牌,负担重点青少年的教诲和举动矫正。 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吴某豹(该校理事长)、任某强(该校校长、法定代表人)等人违反办学允许划定,对该校学生施行有体贴理治疗、精神停滞治疗活动的“森田疗法”,在校内设立“烦闷解脱室”(亦称“斋戒室”“埋头室”),将学生带入其中举行禁闭并摆设职员专门看守,非法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烦闷解脱室”由任某强卖力摆设看守职员值班,张某(该校宁静处主任)卖力落实值班摆设和管理看守职员,屈某宽(该校教官)、陈某(该校西席)参与轮班值守看守。其间,先后分别禁闭被害人罗某、刘某某、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涂某、朱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等人(除罗某外,前述十一人其时均系未成年人),每次禁闭时间三至十日不等。上述十二名被害人至豫章书院就读,均经其家长同意。 2019年11月12日,吴某豹、任某强、张某、陈某经公安构造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构造接受观察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1月13日,屈某宽被公安构造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件审理中,被害人罗某、陈某某向吴某豹、任某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周某某向吴某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豹、任某强公然致歉、返还学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丧失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陈某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举动均已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在配合犯法历程中起主要作用,均系正犯;屈某宽、陈某在配合犯法历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被告人吴某豹、任某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具有坦白情节,屈某宽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陈某作为豫章书院西席,其主要职责是教学,仅在教官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学校摆设参与了轮班看守本案三名学生,具有自首情节, 且系本案从犯,犯法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实主张,应负担倒霉的后果,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公然致歉、返还学费及赔偿精神丧失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律划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故未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讯断。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被告人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均表示需思量决定是否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周某某当庭表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表示需思量决定是否上诉,该讯断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支属、部门媒体记者及群众旁听了宣判。 责任编辑:杨杰 扫描左侧二维码下载,更多精彩内容随你看。(官方微博:新浪新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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