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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36亿余元!案件还牵涉腾讯首创人马化腾、众安保险董事长欧亚平。 6月24日,证监会披露的汪耀元、汪琤琤(两人为父女)内幕买卖业务“康健元”股票案引起网络高度存眷。36亿余元的罚没款,也创下A股涉及单只股票的行政罚单新纪录! 证监会就汪耀元、汪琤琤内幕买卖业务“康健元”股票案作出处罚决定。 父女俩操作21个账户,半个月净赚9个亿 根据证监会通报,本案属于典型的联结、打仗型内幕买卖业务行政违法案件。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汪耀元、汪琤琤)》显示,当事人:汪耀元,男,1958年3月出生;汪琤琤,女,1984年2月出生。两人住址均为上海市龙溪路。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耀元、汪琤琤使用“汪耀元”、“汪琤琤”、“沈某蓉”等21个账户大量买入“康健元”。涉案账户从2015年3月16日开始大量买入“康健元”,截至4月1日共计买入88631885股,买入金额1008537292.86元,卖出13813053股,卖出金额184508346.43元,期间净买入74818832股,净买入金额824028946.43元。 经计算,涉案账户在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康健元”的红利为906362681.39元。 除“汪琤琤”、“谢某康”账户外,其他涉案账户均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初次买入“康健元”,且买入金额巨大,同时普遍存在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卖业务“康健元”的情形,买入意愿十分强烈,并随着内幕信息确定性的增强进一步放大买卖业务量。 借“马化腾入股康健元”信息内幕买卖业务 汪耀元、汪琤琤内幕买卖业务“康健元”股票案得从2015年马化腾入股康健元提及。 根据证监会的披露,2014年底,康健元的现实控制人朱某国准备减持鸿信行(系康健元第二大股东)持有的康健元股份,并让康健元公司董秘邱某丰咨询减持的有关政策和方式。 2015年2月中上旬,欧某平向朱某国表示乐意帮他减持康健元股票。思量到腾讯公司的影响力,朱某国于2015年2、3月份向马某腾提出希望腾讯公司入股康健元,马某腾同意以其在香港的投资公司帮助受让部门康健元股票。期间欧某平亦和马某腾相同过帮朱某国减持一事。 3月14日下战书,朱某国和欧某平在香港晤面时相同了鸿信行减持康健元股票事宜,谈判历程中朱某国发微信向邱某丰咨询鸿信行减持后资金汇往香港的问题。 3月24日晚,朱某国、欧某平、马某腾在香港聚会时,就欧某平、马某腾参与鸿信行减持康健元股份一事告竣一致,马某腾委托欧某平详细操作。此次聚会的场所是众安保险融资乐成酒会,汪耀元也应邀到场酒会,并见了朱某国、欧某平和马某腾等人。 今后直到4月1日,欧某平与朱某国商定了整个鸿信行减持的框架方案,包括转让代价、转让数目、转让方式等。 4月1日下战书3时,朱某国微信通知邱某丰,鸿信行确定减持康健元股票。经申请,康健元公司股票自4月2日起停牌。 2015年4月4日,康健元公布《关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拟转让本公司股份等事宜意向的公告》,披露了鸿信行转让所持有的康健元股份及鸿信行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鸿信行公司全部已刊行权益的意向。 康健元公告截图。 详细为:鸿信行以13元/股的代价向石某君、高某、唐某分别转让康健元2.59%、4.40%、4.66%的股份;鸿信行的股东将持有的鸿信行全部股份转让给妙枫有限公司(欧某平现实控制)、Advance Data Services Limited(马某腾现实控制),转让完成后,欧某平、马某腾通过鸿信行间接持有康健元7439.184万股股份,占康健元总股本的4.81%。 证监会认为,本案内幕信息即鸿信行减持及股权转让信息形成的时间不晚于2015年3月14日,公然于4月4日。朱某国、欧某平、马某腾等作为相干当事人,参与了减持事项的动议、筹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朱某国、欧某平、马某腾是谁? 根据康健元公告以及天眼查查询显示,康健元现实控制人为朱保国;Advance Data Services Limited现实控制人为马化腾;妙枫有限公司现实控制人为欧亚平,欧亚平照旧众安保险的董事长,众安保险由马云、马化腾、马明哲在2013年联合投资创立。 康健元的内幕买卖业务信息怎么泄露的? 汪耀元主张,其并非内幕信息知情人,也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朱某国、马某腾、欧某同等笔录也显示,各方与汪耀元之间并未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相同过康健元减持的内幕信息。 但据证监会披露的案件细节,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5次,详细日期为2015年3月14日、15日、17日、21日、25日。 如3月14日下战书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57秒,3月15日下战书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9分13秒,3月16日涉案账户开始连续大量买入康健元股票;3月25日上午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2分20秒,今后相干账户进一步放量追高买入。 “以上事实,有康健元公告和相干情况说明、相干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扣问笔录、通话记载、电子装备取证信息、红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证监会称。 因此,证监会认为,当事人关于其具有股票买卖业务经验和研究能力,看好康健元公司基本面,以及2015年3月3日康健元公告在操持股权激励计划,和3月25日相干媒体发表了看好康健元股票的文章等来由,显然不足以对前述明显异常的买卖业务举动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综合以上情况,证监会表示,汪耀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欧某平、朱某国有通讯联结和晤面打仗,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且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汪耀元、汪琤琤不能对前述明显异常的买卖业务举动做出合理说明,亦不能提供证据排除内幕买卖业务,认定其组成内幕买卖业务有充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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