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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交还

2020-05-23| 发布者: 泛卖商务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明确未成年人在网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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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明确未成年人在网游、直播中的“打赏”无效。

  《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款项的具体数额,《意见》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将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直播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判定。

  不过,对于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最高法解释称,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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