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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拒绝加班,被判赔企业1.8万?职场人有拒绝加班的权力么?任长志 南京

2020-05-09| 发布者: 泛卖商务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近日,被一则新闻刷屏了。这事发生在扬州市,据网络消息称,拒绝加班的两名员工因合同即将到期,为了逼迫企业续......
近日,被一则新闻刷屏了。这事发生在扬州市,据网络消息称,拒绝加班的两名员工因合同即将到期,为了逼迫企业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需要加班”的情况下,拒绝加班。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
而审理这次劳动争议案件的是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因为他的奇葩言论,也让本次的事件上了热搜,甚至连人民日报也发文谴责。
其实在我看来,工作没有不加班的,但加班不能变为常态,虽然现实中很多企业已经开始实行996工作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加班合法。所有的加班都应该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并且加班应该是与员工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后的结果。
但在现实中,“加班有加班费、加班与员工协商”,这只是不过是一句空话。走在北上广的马路上,随便拽过来一个职场人,有几个是没加过班的?有几个又是加班后能拿到加班费的?因为就业的竞争压力,很多人甚至都主动加班,不给加班费也加班,一些管理者和老板甚至还有了“不加班你回家混吃等死”的想法,认为加班才是常态,拒绝才是无理要求。
就拿这次的事件来说吧,该法官声称,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瞿森斌说:“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给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了吗?中国有大大小小的企业约3000万家,有多少家公司在员工加班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报酬了?老王我今年30多岁了,在职场工作十多个年头了,期间换了无数工作,去了无数家企业,几乎没有任何一家企业会给我加班费,有时候为了赶进度要通宵工作,第二天还必须正常上班,而这才是真正的职场,我想这也绝对不是我个人的遭遇。
在企业没有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福利待遇时,企业有权要求劳动者加班吗?既然加班与福利数对等的,是不是代表着提供了待遇才有权加班呢?那如果拒绝了,是否会遭到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呢?这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曾问过我的一个朋友:“你们公司经常加班,真的有那么忙么?” 他说:“忙啥啊,不知道谁养成的习惯,老板不走员工也不能走”,那么也就是说很多所谓的加班都是无意义的加班,很多看似紧急的工作,其实并不着急,只是为了剥削员工而使用的手段而已。
而且,大多数员工在加班后得不到应有的待遇不说,甚至连调休都不可以,加班就当奉献了。
在这种大环境下,单独地强调“企业利益”,是否有失公允呢?按道理讲,企业接到紧急订单,本着互惠互利、共同依赖生存的原则,员工理应与企业一起合作完成订单,保障企业能按时完成订单,这样企业就可以赚取利润,员工也能获取更多的报酬。但实际上大多数企业根本不想给员工加班费,只是希望员工能免费奉献,如果不是有《劳动法》保障员工的权益,企业恨不得员工一天工作24小时且不要工资。
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建立在遵守《劳动法》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加班并不包含在劳动合同当中,当需要加班时,企业不能单方面决定加班(虽然现实中都是单方面决定),除非涉及到自然灾害或紧急事件之外,加班都不是义务;
另外一个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判决劳动者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本质上讲,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风险是自行承担的;如果员工在协助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过错,那么才需要员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只是有过错但不涉及到违法,也就没有义务承担责任。
那在整个事件中,这两名员工并没有什么直接过错,也就不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罚款就像是“损失转接”一样,意思是企业遭受了损失,那么员工就要分担一些。
从事件发生的顺序上看,员工不加班,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完成订单,最终违约赔偿,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好像是员工有错在先,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赔偿也是应该的。
但实际上并不是这么回事,企业与客户直接是存在直接关系的,靠协议约束;员工与企业之间也是有直接关系的,也是靠合同约束;但员工与客户之间并没有什么直接关系,单纯的凭借连带关系判赔是不合乎客观事实的。
基于加班不属于《劳动法》保障的范畴、也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硬性条款来看,员工加班是情意,不加班是本分。企业有需求,那就在提供相关报酬的前提下与员工协商,员工若同意即可加班,但若不同意,是不可以勉强的。
而基于企业与客户之间达成的协议,实际上企业是要预估本身的生产能力的,既然自己的生产能力不足,那为什么不扩大生产规模呢?反而要求员工加班来增加员工的工作负担?
前文中也提到了二人为了续签劳动合同而拒绝加班,那如果企业为了赶工,将本次的生产任务视为”紧急生产“,员工无权拒绝,那为什么就不考虑下为员工续签合同的事情呢?难道从最初就抱着“使用完就遗弃”的想法?
法官主观地强调了企业的损失与员工的诉求,判员工赔偿企业损失,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还忽视了企业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因为企业生产力不足而要求员工加班这件事本身的合法性,甚至在判赔时“没有法律依据”。
那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来审理所有的劳动纠纷案件,是不是说“企业可以以紧急订单要求员工无限制加班”呢?如果真的出现这种事情,作为职场人的我们,还有权力、资格去拒绝加班么?或者说加班会不会成为工作的一部分,成为义务写进劳动法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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